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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设立
1997年 2005年 2006年
1997年9月8日,国务院台办、外经贸部、农业部批准福州、漳州设立全国首家“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”。2005年6月,国家林业局批复,同意设立海峡两岸(三明)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,这在全国尚属首家。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更好地引进台湾的农业资金、技术、人才和管理经验,推进我省农业化进程,促进两岸农业发展。
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:推进福建农业化进程 促进两岸农业发展

台湾农业专家吕明雄指导福建永春芦柑生产。

1997年9月8日,国务院台办、外经贸部、农业部批准福州、漳州设立全国首家“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”。

2005年6月,国家林业局批复,同意设立海峡两岸(三明)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,这在全国尚属首家。7月,经中央同意,国台办、商务部、农业部批复,“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”扩大到全省,设立海峡两岸(福建)农业合作试验区。

2006年,中共福建省委、省政府正式出台《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(福建)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》,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,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台胞,给予享受与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,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、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,并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给予税收、通关、金融、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。

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更好地引进台湾的农业资金、技术、人才和管理经验,推进我省农业化进程,促进两岸农业发展。

(东南网记者 王杰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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